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贝清案例  BEIQING CA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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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继承还是诉讼继承?

事件
       李某与李某一、李某二为同胞兄弟姐妹,母亲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。父亲与母亲的父母均已死亡。兄妹三人对于房屋的平均分割没有什么争议,去了公证处要求由李某一继承房屋,李某一按照房屋价值向李某跟李某二做出补偿。但是公证处继承要求房屋只能由其中一个继承人继承,另外两个继承人放弃继承。李某二跟李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,于是便委托邢律师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,请求法院明确三个继承人的权益。


调解
       庭审中律师向法院阐明当事人的要求,本着和平解决的原则,明确三方的权益。后法院出调解书将诉争房产明确由李某一继承所有,李某一向李某二跟李某各支付房产补偿款900000元。


评说
       诉讼继承有时候比公证继承更灵活
     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十三条规定: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本案李某、李某一、李某二均是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,享有均等的法定继承权。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继承方式,一种为公证继承、一种为诉讼继承。当通过公证继承无法达到当事人目的时,那诉讼继承也是一种适当的、灵活的继承方式。

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
       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       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       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       继承开始后,由
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       本法所说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
继子女。
       本法所说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       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       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
      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      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
       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       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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