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贝清案例  BEIQING CA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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遏制“搭便车”不正当竞争

案件

       A酒厂生产的白酒与某知名白酒公司B公司生产的白酒,使用的包装极其相似,B公司以A酒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,将对方告上法庭。法院经审理,判令A酒厂停止使用涉诉包装,并赔偿B公司。

 

律师评析

  该案涉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“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、装潢行为”的认定。首先,需要认定A酒厂生产的白酒是否属于“知名商品”;其次,要认定A酒厂白酒的包装、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“特有的包装、装潢”,即该包装是否具有显著性,能够用以区别商品来源;第三,将两种白酒的包装、装潢进行比对,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;最后,判断两者的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会造成购买者误认。该案的判决保护了B公司白酒特有的包装、装潢,有效制止了“搭便车”不正当竞争行为,净化了市场环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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